数统学院职工小家

安徽师范大学数学计算机科学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

数计学院“两代会”

二次会议材料之七

安徽师范大学数学计算机科学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

(待安徽师范大学数学计算机科学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三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二0一一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方针的落实,扩大基层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组织广大教职工服从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依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安徽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属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学校教代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学院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关系,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为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学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包括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年度经济收支情况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行政制定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行政公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学院创收分配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院领导干部,可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六条  学院行政领导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意见。教代会所提意见和建议要给予答复说明,合理的应予以 接受,对暂不具备实行条件的应给予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要积极落实。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本单位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响应教代会的倡议,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条件、权利与义务,按照《安徽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构成,根据本单位教职工实际人数,约占教职工总数比例的30%。代表要体现广泛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要不少于 60%;女职工、青年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如不履行义务,可予以撤换;代表如调离原单位,其代表资格应予注销,由原单位补选。代表在任期内如有违法或严重失职行为,应取消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第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其人数和范围,由学院工会委员会与本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工作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教职工代表应确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教代会每三年一届,与校教代会同步换届。学院教代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主席团一般由9-13人组成,其中包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的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推荐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学院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学院教代会执委会由11人组成,学院工会委员会由9人组成。
   第十六条  学院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各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第十七条  学院教代会的选举和决议、决定,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或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院教代会召开的各种会议,都要设立记录,详细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决定的事项、要求完成的时间等。
   第十九条  学院工会承担本学院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办工作,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  决定召开学院教代会,学院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领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应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三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院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归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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