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广大教职工专业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学位点工作建设发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数学计算机科学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培养内容包括:
1、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在职进修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主要以博士学历学位为主。
2、岗位培训。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出国研修、学术休假、国内高访、专业培训等。
第二章 选派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学历、学位教育。学院鼓励青年教师到国内外名校攻读博士学位,鼓励获博士学位的教师进博士后流动站进行科学研究工作。选派条件为:
1、符合学校报考条件.
2、结合学院学术团队建设需要,坚持学用一致原则,选派相关研究方向的青年教师报考。
第五条 出国访问合作研究。学院鼓励教师出国进行合作研究工作。具体要求为:
1、短期的(1年以内)回国后要有科研总结报告,至少有1篇
学术论文在国家重点期刊上发表。
2、长期的(1年以上)要求平均每年有1篇以上以安徽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
第六条 学术休假。按照校人字 [2006] 2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访问学者。到国内外名校访问是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有效途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以及教师个人申请学院每年选派4至8名教师到国内外名校做访问学者。具体要求为:
1、符合学校有关文件政策规定。
2、副教授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必须撰写2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其成果3年内至少1篇在国家重点期刊上发表。
3、教授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必须撰写3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其成果3年内至少2篇在国家重点期刊上发表,其中至少1篇被SCI、EI、ISTP检索或4年内至少申请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八条 专业培训。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奖惩
第九条 学院对完成安徽师范大学数学计算机科学学院师资培养计划的教师给予以奖励,落实相关待遇:
1、完成学历、学位教育并按时回院工作的教师除享受学校关于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待遇外,对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给予2000元慰问费。
2、对专业培训合格的教师,学院承担培训费用的10%。
3、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选派和外出进修、访问的培训费用()由学校和学院全额承担。
第十条 未完成师资培养任务的教师:
1、两年内该教师不得担任学院创新团队负责人;
2、学院三年内不考虑该教师出国访问,国内进修,学术休假。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上述学历、学位教育,出国访问合作研究,学术休假,访问学者,专业培训的审批程序为: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2、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学院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决定并提交有关材料报学校审定。
第十二条 上述学历、学位教育,出国访问合作研究,学术休假,访问学者,专业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为:
1、教师所在教研室的教研室主任定期(1年至少2次)要与相关教师联系,并在年终向学院提供书面报告。
2、教师所在学术研究团队的负责人需要与有关人员进行密切联系,督促教师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
3、在职攻读学位,进修访问的教师应定期(1年至少1次)与学院领导联系,汇报研究进展。
4、教师在读在访期间学院所发的福利、奖金等由学院统一保管,教师回院报到工作后学院一次性补发。
二○○八年九月一日